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
四六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從
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一、二行所載「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應更
正為「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起」、第五行所載「為環保人員循線
查獲」應更正為「嗣於同年月二十三日為環保人員循線查獲」外,其餘犯罪事實
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
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