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393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陳亞克 債務人 呂少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編│本金餘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元)││(%)││││││││├─┼────────┼─────────┼───┼───────────┤│1│212,188│自108年9月18日起│10.5│1.逾期在三個月以內,以││││至清償日止││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年利率之10%計算。自││││││108年10月19日起,以││││││4,590元按年利率之10%││││││計算。自108年11月19││││││日起,以9,221元按年││││││利率之10%計算。自││││││108年12月19日起,以││││││13,892元按年利率之││││││10%計算。││││││2.逾期在超過三個月到六││││││個月內按本金餘額依年││││││利率之10%計算。││││││3.逾期在超過六個月到九││││││個月內按本金餘額依年││││││利率之20%計算。││││││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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