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483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林星瀚
上列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 林劭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參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