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56號

原告 粘心瑜

訴訟代理人 賴相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煌 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24元(即人民幣11,950元,以起訴日即111年11月28日人民幣賣出匯率4.32計算),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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