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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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4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忠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5,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