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38號
原告 黃聖揚
被告 許正宏
訴訟代理人 楊竣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0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