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小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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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岡小字第198號

原告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訴訟代理人 余光慈

被告 黃艶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員月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8日與原告簽訂會員合約書

,為原告健身工廠之附期限月繳型會員,依約被告得使用原

告廠館健身器材設施,並應按月給付優惠價格月費新臺幣(

下同)1,288元(下稱系爭契約),契約期間1年,故系爭契約應於110年11月7日終止。但被告自109年12月起即未繳交月費,經原告催繳後仍未繳納,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4款約定,被告應再補足優惠價格月費與原價差額3,696元【計算式:2,576(優惠月費1,288元之2倍)×2月(實際經過月數)-1,456(被告已繳金額)=3,696元】,爰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4款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69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與被告成立系爭契約,被告前後總共繳納1,456元,之後即未繳納,經原告於110年3月以存證信函催繳後仍未繳納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會員合約書為證(見司促卷),堪信為真實。則本件應審究者應為: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4款補足優惠價格月費與原價差額,有無理由?

㈡按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違反第1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第4項及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循此,主管健身中心行業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現已改制為教育部體育署)即於101年6月6日制定有「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系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件原告既為健身中心行業,並以其事先擬妥之定型化契約即系爭契約招攬消費者簽約消費,則其約款自應受系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拘束,如有違反情事,依上揭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該約款無效。

㈢次按「會員得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隨時終止契約。...會員

資格為【附期限月繳型會】之會員,就已繳全部費用(含月

費、依合約履行期間比例計算之入會費及手續費),扣除依

簽約時「單月使用費」新臺幣3,776元(該單月使用費,如

有逾會員所訂會員合約之優惠月平均價格2倍之情形者,自

動減為以2倍為準)乘以實際經過月數(其未滿15日者,以

半個月計;逾15日者,以1個月計)之總費用退還其餘額。

惟如有繳款不足者,會員應補足其差額」、「會員未繳費用

時,FF應...以電子訊息或書面方式,通知會員定10日完成

繳納。前項催告期限屆滿翌日起20日,FF得停止會員使用其

設備,待繳清費用後,恢復其權利。逾20日仍未繳清者,合

約自動終止,並依第7條規定退費。」,系爭契約第7條第4

款、第15條第1、2款固有明文,惟系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貳、不得記載事項」之第9點規定「業者不得增列應記

載事項規定以外之退費方式、違約金之收取或類此字樣。」(本院卷第67頁),而系爭應記載事項第10點,並無關於契約終止後退費時,健身中心得請求消費者補足差額之規定,是系爭契約第7條第4款後段關於補足差額之約定,已違反上開規定,自非合法,應屬無效。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4款約定,主張被告應給

付原告3,69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又本件適用小額

訴訟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

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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