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小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小字第251號

原告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樊聖

訴訟代理人 劉國民

翁如均

被告 蔡木金

王照美

蔡育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參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王品涵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