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125號

原告 沈和福

訴訟代理人 沈忠義

被告 吳佳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034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45%(即450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件:原告得請求之金額計算式:

(鈑金)7,150元+(烤漆)3,564元+(5年以上車輛零件折舊後殘值)2,770元+(拆工)6,550元=2,00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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