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