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四三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國暉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B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