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三四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三四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檢察官起訴違背規定,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涂裕洪法官王雅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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