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五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五日以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三三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經核卷附之受刑人上開刑事判決書,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翌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