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0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趙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昭貴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
其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本院暫予核定本件上訴人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
5萬0,688元【即判決主文第1項部分為10萬0,688元(以被上
訴人即原告主張上訴人即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乘以系爭土地
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2.17平方公尺×46,400元=10萬0,
688元);判決主文第2項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規定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判決主文第3項部分則為165
萬元(此為確認經界之訴,訴訟標的價值依其性質不能核定,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前段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7,636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1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是本件上訴應徵之裁
判費共計為2萬9,136元(2萬7,636元+1,500元=2萬9,13
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
3款、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