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53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三一號
聲請人騰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矽碼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民│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陸拾壹萬玖仟陸佰元│BM0八0九四九││││司│生分行│││六││├─┼─────────┼─────────┼───────────┼─────────┼────────┼──┤│2│矽碼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民│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貳拾萬陸仟玖佰元│BM0八八一一0││││司│生分行│││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