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58號聲請人台灣 懿芝 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5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苑琦┌─────────────────────────────────────┐│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8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台灣懿芝饌│台北富邦商│95年3月15日│14,000元│0000000││││國際股份有│業銀行新莊│││││││限公司即陳│分行│││││││慶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