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87號原告 黃紡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洪文灝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