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55號原告 李訓瑋 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 律師被告 李玉婷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家事庭法官陳正昇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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