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兆振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傅兆振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廖珮伶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