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618號債權人 黃明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富開發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狀所表明之請求原因事實及借據所示
,借款人係「 胡玉文 」,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上開借款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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