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5號附民原告 范秉來 附民被告 黃翔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桃交簡字第20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4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所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漏載「裁定」,係疏漏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鄧鈞豪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