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83號原告 簡玉誠 訴訟代理人 簡祥紋 律師被告 張鈸源 被告 張吉雄 被告 張耀明 被告 張文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