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允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允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24
5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屬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品,應依法單獨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允斌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28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於民國103年2月10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2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本院裁定、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所通知等在卷可參(見毒偵緝卷第43頁至第44頁、本院毒聲卷第4頁)。而該案為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2包,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3頁至第16頁、毒偵卷第7頁、第18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外包裝袋2只,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外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附表:
┌─┬────────┬────────┬───────┐│編│鑑別條碼│外觀及送驗說明│檢驗結果││號│保管字號│││├─┼────────┼────────┼───────┤│1│B00000000│白色結晶,含外包│檢出甲基安非他│││102保安207號-01│裝袋1只│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162│││││公克、檢驗後淨重│││││0.151公克││├─┼────────┼────────┼───────┤│2│B00000000│白色結晶,含外包│檢出甲基安非他│││102保安207號-02│裝袋1只│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100│││││公克、檢驗後淨重│││││0.09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