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25號聲請人 王志剛 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之董
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經濟部於民國59年6月15日以經(五九)外字第27681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59年8月2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於103年
4月10日另為變更登記(本院103證他字第396號,登記簿第24冊第21頁第393號)。茲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為因應行政院將原經濟建設委員會改制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捐助章程相關用語應予變更,乃提請第18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於103年6月16日以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同意准予備查,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件: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擬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依據國家法展委員會本││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至四│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至四│(103)年1月24日發字第││十五人組成,由下列人員│十五人組成,由下列人員│00000000000號函,行政││擔任之:│擔任之:│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自本年││一、經濟部部長或其指定│一、經濟部部長或其指定│1月22日起改制為國家發││之人│之人│展委員會,故修正本會董││二、經濟部主管商務之次│二、經濟部主管商務之次│事代表人││長│長│││三、財政部次長│三、財政部次長│││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任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五、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局│五、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長或其指定之人│││六、中央銀行外匯局局長│六、中央銀行外匯局局長│││七、台灣銀行董事長或其│七、台灣銀行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指定之人│││八、其他與國際貿易有關│八、其他與國際貿易有關│││之政府機關主管│之政府機關主管│││九、捐助本協會基金之公│九、捐助本協會基金之公│││私機構團體之負責人│私機構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或代表人│││十、對貿易推廣具有研究│十、對貿易推廣具有研究│││之學者專家│之學者專家│││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代表│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代表│││政府機構之董事人選由行│政府機構之董事人選由行│││政院逕行指派。│政院逕行指派。│││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董事人選,由基金捐助人│董事人選,由基金捐助人│││推定。│推定。│││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代│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代│││表政府機構之董事與第九│表政府機構之董事與第九│││款及第十款中應報請經濟│款及第十款中應報請經濟│││部核定之董事,合計應占│部核定之董事,合計應占│││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