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 簡上更 (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 洪國禎 被上訴人台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崑山 被上訴人 蔡沈雪
洪定國 張志賢 朱文子 李福文 劉建華 吳龍輝 林毅鑌鼎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水花 被上訴人 沈義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 律師
蘇傳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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