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更(二)字第1號上訴人 蔡沈雪 櫻
鼎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柯水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吳文賓 律師 呂承翰 律師被上訴人 洪國禎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雨真
法官李怡蓉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