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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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興麗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哲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捌拾貳萬玖仟零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壹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許竺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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