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廣東省豐順縣人民法院(2006)豐法民一初字第171號民事判決書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與相對人甲○○原係夫妻,惟兩造業經大陸地區廣東省豐順縣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認可等語。
三、聲請人所為主張,業據提出大陸地區廣東省豐順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廣東省豐順縣公證處公證書等件為證。又廣東省豐順公證處核發之公證書,復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有該基金會(96)核字第019371號及(96)核字第019372號證明在卷可稽,而本院認大陸地區廣東省豐順縣人民法院之判決書內容,亦無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事,爰依首開規定予以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