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6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1人選任辯護人周彥憑律師被告乙○○上1人選任辯護人 林志嵩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六九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於民國96年1月25日以95年度易字第36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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