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15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甲○○以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該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及民事起訴狀各一件在卷足考。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