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小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潮小字第1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被   告  江信噫江東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72元,及其中新臺幣21,724元自民國
108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尚積欠消費本金新臺幣(下
同)21,724元、利息248元,共計21,972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自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21,972元,及其中21,724元自民國108年8月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
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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