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08號

聲請人劉00

相對人劉00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監護宣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9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亦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00為監護宣告,惟未預納聲請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以114年度家補字第51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10日寄存送達與聲請人,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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