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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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
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務人楊筑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玖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柒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計算以一百八十日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計算以三百六十日為限。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