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250號
原 告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被 告 陳進隆
陳進芳
李旻庭
陳語彤 即 陳詩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中編號1關於原告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
限公司之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內「10分之1」之記載
,應更正為「10分之2」。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