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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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11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張嘉霖
債務人 蔡志明
一、債務人蔡志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貳佰零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如對債務人蔡志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月英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務人蔡志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肆拾參萬壹仟陸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蔡志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月英向債權人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表一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99,203元
114年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8%
114年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表二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5,431,636元
113年1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2.678%
114年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