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蔣秀美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黃湘君
被   告  陳菊花
       童紀巧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童月珍
被   告 童月珍
       童雅梅
被   告  吳敏誠吳光輝 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
月1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
首開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洪玉堂
【附表】
┌──┬────────────────┬─────────────┐
│編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原記載之錯誤內容│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後內容│
├──┼────────────────┼─────────────┤
│1│主文第一項「…瓦斯表(面積1.56平│應更正為「…瓦斯表(面積0.│
││方公尺)…」│58平方公尺)…」│
│├────────────────┼─────────────┤
││事實及理由欄三(一)關於「…D1所示│應更正為「…D1所示之…瓦斯│
││之…瓦斯表(面積1.56平方公尺)」│表(面積0.58平方公尺)」│
├──┼────────────────┼─────────────┤
│2│主文第二項「…E2所示之雨遮、排氣│應更正為「…E2所示之雨遮、│
││管(面積0.5平方公尺)…」│排氣管(面積0.5平方公尺)及│
│││E1所示之瓦斯表(面積0.01平│
│││方公尺)…」│
│├────────────────┼─────────────┤
││事實及理由欄乙三(一)關於「…E2所│應更正為「…E2所示之雨遮、│
││示之雨遮、排氣管(面積0.5平方公│排氣管(面積0.5平方公尺)及│
││尺)」│E1所示之瓦斯表(面積0.01平│
│││方公尺)」│
├──┼────────────────┼─────────────┤
│3│主文第八項「…1496元…」│應更正為「…1663元…」│
│├────────────────┼─────────────┤
││事實及理由欄乙三(五)(5)關於「…│應更正為「…1663元…」│
││14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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