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被告林信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共計毛重壹點陸公克、淨重壹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該署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二0七號被告林信明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二包(共計毛重一.六公克,淨重一.四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違禁物,為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其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仕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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