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9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二樓汪洋書房-「漫畫e網」之負責人,明知「戰慄時空之絕對武力」遊戲軟體,係松崗電腦圖書資料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繕為柏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松崗公司)取得SIERRAON-LINEINC.授權而享有在臺重製、出租、銷售及發行之電腦程式著作,竟仍基於營利之意圖,自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間某日起,未經松崗公司同意或授權,即擅自將前開遊戲軟體複製於上揭電腦之硬碟內,並以每小時新臺幣三十元之代價,出租供不特定人把玩,牟取不法利益,殆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一時三十分許,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電腦計八十四臺,因認被告甲○○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松崗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二條等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足稽,揆諸前項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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