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四四號),爰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乙○○釋放。茲以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更緝字第二六五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拘提報告書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應將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蕭一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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