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起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許麗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吳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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