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聲請人 林廷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開始清算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權人前於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9號更生事件認可更生方案,因聲請人未能履行更生方案,且債權人數非多,債權獲償成數尚低,並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爰聲請本院裁定聲請人開始清算等情。
二、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
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9號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主張其無法依更生方案履行,爰聲請裁定開始清算,並提出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55027號執行命令以資佐證,惟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需有債權人以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法院始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依上開執行命令之記載,債權人係以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且聲請人目前尚任職於臺灣福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受有固定薪資,有前開執行命令可參,聲請人復未說明未能履行更生方案之理由,本應依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參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於法不合,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