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56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啓荃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張瀅淦 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5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追加政潤企業有限公司為債務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惟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
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然上開規定,須於程序尚未終結始有適用之餘地,若程序已終結即無適用餘地。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已依債權人101年2月23日聲請狀之記載,於同年3月5日核發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程序既已終結,即無擴張、減縮聲明之餘地,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