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38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卷附借據所載借款人為 龍恩生 ,並非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務人,請另行補正債權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簡易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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