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86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3377號),本院改依簡式審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79年9月12日以79年度訴字第9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年5月確定,入監執行至82年8月9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年1月15日,復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於83年1月24日以82年度訴字第24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83年10月12日以83年度訴字第10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4年5月9日駁回上訴確定,上開3罪接續執行至87年10月8日假釋出監,復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3年3月12日,甫於92年6月19日(起訴書誤載為92年6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指揮書執畢日期92年8月6日)。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於89年9月8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564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89年4月7日再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交付保護管束,至89年9月7日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10月4日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6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詎其仍不知悛悔,明知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持有,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4年3月26日凌晨零時45分許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於94年3月25日晚上10時3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同年3月26日凌晨0時30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街三重國小前為警查獲。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與審理時皆坦認不諱,而其經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4月2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件在卷可稽(附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3377號偵查卷宗第7頁),是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信實。又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於89年9月8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564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89年4月7日再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交付保護管束,至89年9月7日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10月4日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6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按(附於本院卷宗內)。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安非他命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已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
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查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示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曾經觀察、勒戒及戒治處分,並獲不起訴處分在案,仍未能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再犯本件犯行,惟因施用毒品均僅係戕害其自己身心並無加害他人,再衡其之素行(有上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施用之次數、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治平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