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智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智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鈺鈞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8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鈺鈞明知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之視聽著作權係由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未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1年7月21日某時,在「youtube」網站,以其申設之「principle1869」網路帳號,擅自在該網站重製上開視聽著作之影片檔案,並利用該網站之編輯連結功能,自動告知網站內不特定人士該影片於該空間可自動播放觀看,而供不特定人得於各自選定之時間、地點,利用網路連線至該網頁,免費觀看上開視聽著作,而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前揭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王鈺鈞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又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刑事陳報暨民、刑事訴訟狀及和解書各1份在卷為憑,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