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0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09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弘容
施佾呈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7095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再按「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弘容、施佾呈等所犯均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之罪,爰依法獨任判決,先予敘明。又被告2人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彼此均達成調解,告訴人林弘容及告訴人施佾呈並具狀撤回其等之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7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