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94號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丁○○、丙○○間返還股份等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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