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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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京石文化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尾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貳佰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林立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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