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再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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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再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再更字第1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翁其雄
翁秀英 黃翁金雲 翁傳祥 蔡翁寶珠 翁天保 翁月琴 翁國書 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 蘇銓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係對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7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以原確定判決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294,953元徵收裁判費,本件應徵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呂明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