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1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宛姍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利息起算日已塗改未蓋章,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請提出李宛姍與 李采蓉 之同一性證明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